一、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女,于2015年以停经38+3周,阴道流水1+小时为主诉入住医方处,入院被诊断为胎膜早破?G2P038+3周宫内妊娠LOA等。患者于孕期先后9次在医方处行产前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患者入院查体显示:生命征平稳,神志清楚,尿常规、血常规均正常,宫口未开,未见羊水流出等。之后,医方对患者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分娩一女婴,体重3390克。新生儿评分为10分。术后第六、七天晚上,患者出现左下腹痛,伴左侧腰部疼痛,压痛明显。医方对患者诊断为左肾盂、输尿管积水伴感染:左输尿管下段不全梗阻?并建议转综合性医院泌尿外科继续治疗。之后,患者不得转到其他医院行左肾穿刺造瘘术及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
二、审理经过
法院立案后经过审理,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医方对患者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输尿管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是多少?患者伤残等级及三期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认为,医方在处理、缝合左侧子宫裂口时损伤了患者左侧输尿管下段,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80%。患者被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行为,导致患者输尿管损伤,过错参与度按70%计算。遂判决医方向患者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40余万元。医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医方诉请,维持原判决。
三、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医方到底有否过错,患者剖宫术后输尿管狭窄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术前,患者入住院时,尿常规、血常规均正常,宫颈分泌物专性厌氧菌、真菌、淋球菌、病原菌等培养均阴性,即患者入院时不存在尿路感染、输尿管狭窄情形。患者术后第一天出现尿路感染。术后第七天,患者经近阴道超声探查显示:左输尿管下段距左侧输尿管末端开口处约3cm及4cm处探及两处明显狭窄处,该两处未见输尿管腔显示,紧靠两狭窄处内侧可见子宫左侧下段肌壁。患者于术后第十一天转入其他医院后,该院对患者行逆行尿道造影,考虑左输尿管下段炎症狭窄,左输尿管扩张末端内侧壁可疑少许子宫粘膜显影。该院对患者行左侧输尿管支架置换术输尿管检查术,患者原输尿管狭窄部位见输尿管壁内明显肉芽形成。之后,该院对患者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
以上事实说明医方对患者实施剖宫手术过程损伤患者输尿管,造成患者术后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也就是说,患者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等损害后果系由医方手术损伤邻近输尿管造成的。因此,鉴定机构采用了患者方的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患者诉讼请求,达到了诉讼目的。